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原文-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6-01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细解释与适用情境:

  1.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可能因私情或私利,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进行包庇。
    • 例如,某法官因收受当事人贿赂,故意对无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即构成此罪。
  2. 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

    • 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也将受到此条款的制裁。
    • 例如,某法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故意忽视关键证据,导致凶手逃脱法律制裁,即构成此罪。
  3.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

    • 除了刑事审判,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枉法裁判同样受到此条款的规制。
    • 例如,某法官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时,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即构成此罪(但需注意,此部分与第二款对应,且情节需达到严重程度)。
  4.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时,如果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将受到此条款的制裁。
    • 例如,某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财产纠纷案时,故意拖延执行时间,导致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构成此罪。
  5.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前三款行为的竞合:

    •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的同时,又实施了前三款中的行为,且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规定之罪,那么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例如,某法官既收受当事人贿赂,又故意对无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此时将根据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处罚轻重,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后果:

  • 根据情节的轻重,司法工作人员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建议:

  • 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司法,避免任何形式的枉法裁判和违法行为。
  • 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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