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6-01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描述: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如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描述: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丙公司股东丁转出已出资的8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3.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描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使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例:壬公司未进行清算即注销,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4.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 描述: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加速到期。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描述: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辛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
  6.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 描述:如果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可能因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如果受让人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不影响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二、追加程序与权利保障

  •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并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 裁定结果: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会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被追加的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

  • 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抽逃出资等行为,以维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时,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和申诉。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实现。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