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村民小组林地租用中,个别群众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单方面调整其权益,需通过合法程序协商或依法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原则层面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若个别群众已依法取得林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其权益具有排他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或调整。村民小组若需统一租用林地,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愿,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制调整。
协商解决路径
若部分群众不同意租用,村民小组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协商:
- 利益补偿:提高租金、延长租期或提供其他经济补偿,争取权利人同意;
- 权益置换: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其他等值林地或资源置换其承包权;
- 部分调整:若租用目的允许,可调整租用范围,避开不同意群众的地块。
关键点:协商需以自愿为前提,不得胁迫或欺诈。
法定调整情形
仅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依法调整林地权益:
- 因公共利益需要:如修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且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给予充分补偿;
- 权利人自愿退出: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及方式;
- 承包合同约定调整条件:若原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调整规则(如“遇整体开发需调整”),可按合同执行。
注意:即使符合法定情形,也需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保障权利人知情权。
违法调整的后果
若村民小组未经合法程序强制调整,可能面临:
- 民事责任: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侵犯财产权等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如暴力强占),可能构成犯罪。
建议:
- 村民小组应先核查不同意群众的土地权属证明及承包合同,明确其权利边界;
- 制定详细租用方案,包括补偿标准、调整范围等,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乡镇政府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租用目的、不同意群众的具体诉求等),可继续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