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直接用于定罪程序违法吗-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行政纠纷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重新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后,方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1. 法律条款的明确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该条款并未将言词证据纳入其中,说明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也强调,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行政证据可作为定案根据,但同样未提及言词证据,进一步印证了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特殊性。
  2. 证据收集程序的差异:

    • 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在证据收集的程序、方法、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行政执法更注重快速处理违法行为,其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则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求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高标准。
    • 言词证据由于其主观性和易变性,需要更为严格的收集程序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行政执法中的言词证据往往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的严格标准,因此需要重新收集。

二、言词证据的特殊性与处理

  1. 言词证据的特殊性:

    •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形式的证据,易受个人情感、记忆等因素影响,因此其真实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弱。
    • 在刑事诉讼中,对言词证据的收集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如保障被询问人的权利、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等,这些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可能并不完全适用。
  2. 重新收集与审查判断:

    • 对于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需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重新询问证人,制作符合要求的询问笔录。
    • 经过重新收集和审查判断后,确认言词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能够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时,方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三、实践中的争议与处理

  1. 特定情况下的处理:

    • 尽管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能无法重新收集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 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因素,并谨慎评估其证明力和可信度。若确实无法重新收集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2. 保障被告人权益:

    • 重新收集言词证据的过程也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收集程序,可以确保被告人有机会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结与建议: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可直接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重新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这一做法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你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如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被用于刑事诉讼的情况,建议你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