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积极退赃 真诚悔罪是并列同时适用的吗-陶启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刑事辩护

积极退赃与真诚悔罪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通常是并列且同时适用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解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明确将“真诚悔罪”和“积极退赃”作为两个独立的量刑情节进行规定,且二者在量刑时通常会被同时考虑。

二、并列适用的理由

  1. 真诚悔罪: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和反省,是主观恶性的减轻。它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改过自新的意愿,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努力弥补自己的过错。

  2. 积极退赃: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客观行为的积极表现。它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 并列适用:真诚悔罪和积极退赃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将二者并列适用,可以更全面地评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更准确地确定量刑幅度。

三、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贪污罪、受贿罪等案件时,通常会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诚悔罪和积极退赃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虑。

四、注意事项

  1. 真诚悔罪的认定:真诚悔罪不仅仅表现为口头上的认罪,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际行动来体现,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

  2. 积极退赃的完整性:积极退赃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可能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退赃不完整或存在隐瞒、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将可能影响真诚悔罪的认定和量刑的从轻或减轻。

  3. 综合考量:虽然真诚悔罪和积极退赃是并列适用的量刑情节,但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总结来说,积极退赃与真诚悔罪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是并列且同时适用的量刑情节。它们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法院在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