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两个主体时,保函费是否按两份收取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两个保全主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申请人
例如:原告起诉A公司和B公司共同侵权,申请对两公司的财产同时保全。此时,保函费通常按一份收取,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保函的担保范围覆盖两个被保全主体(如保函中明确写明“担保A公司和B公司的财产保全”);
- 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同意以一份保函覆盖多个主体(部分机构可能要求额外加收费用,但非“两份”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司法实践,保函费属于诉讼担保费用,其收取需与担保风险匹配。若两个主体风险无显著差异,通常无需重复收费。
若两个保全主体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或独立案件
例如:原告同时起诉A公司合同纠纷和B公司侵权纠纷,需分别申请保全。此时,保函费需按两份收取,原因如下:
- 不同案件需独立立案、独立审查保全申请,保险公司需分别评估风险并出具保函;
- 保函的担保责任独立,若A公司案件败诉,B公司保函不受影响,故需分别支付费用。
实务提示:部分法院可能允许合并立案(如关联案件),此时可尝试与法院沟通,争取按一份保函处理。
特殊情形:同一案件中保全不同类型财产(如公司财产+股东个人财产)
若保全对象虽涉及多个主体,但属于同一被保全人(如保全A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通常按一份保函收费,但需注意:
- 需明确保函中列明所有被保全财产类型及归属主体;
- 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风险差异较大(如股东个人债务纠纷),保险公司可能要求提高保费。
建议行动:
- 申请保全前,向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明确说明保全主体数量及关系,要求出具书面费用说明;
- 若认为收费不合理,可要求法院协调或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如现金担保、房产担保);
- 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我会结合地域司法实践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