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要再交保全费吗-王福东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再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是否要再交保全费”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且详细的解答。

首先,无论是首次保全还是二次保全,只要您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您都需要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全费用。这是因为保全费是法院在对被申请的财产进行保全时收取的费用,它归政府财政所有,并且不予退还。保全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确保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接下来,我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保全费用的交纳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保全措施时,您需要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

  1. 如果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那么每件需要交纳30元;
  2. 如果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1%的比例交纳;
  3. 如果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则需要按照0.5%的比例交纳。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财产数额多大,您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000元。这一规定明确了保全费用的交纳标准,并且并未区分初次保全与二次保全,因此二次保全同样需要按照此标准交纳费用。

此外,在保全过程中,如果涉及一些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财产查控、保管等产生的费用,也可能需要您先行垫付。不过,如果您确实存在困难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再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确实需要再次交纳保全费用,且交费标准与首次保全相同。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全费用的交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