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受害人得到了部分退款 其他未退部分本金可以向业务员或大区经理追要吗-史升伟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刑事辩护

结论:非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得到了部分退款后,其他未退部分本金是否可以向业务员或大区经理追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但需结合其参与程度、过错大小及公司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以下从法律责任主体、追偿路径、实务难点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责任主体:业务员或大区经理是否需承担退赔责任?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所得应依法追缴、退赔给受害人。退赔责任主体不仅限于公司,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业务员、大区经理等)。具体而言:

  1. 共同犯罪情形:若业务员或大区经理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积极参与拉客户、宣传推广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主犯,需对全部犯罪所得承担退赔责任。
  2. 单独责任情形:即使业务员或大区经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若其因职务行为获得提成、奖金等非法利益,受害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返还)或《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其返还非法所得部分。

法律依据:

  •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处省略具体情形,但强调“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吸与集资诈骗的关键)。

二、追偿路径:如何向业务员或大区经理主张权利?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业务员或大区经理在犯罪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但需注意,若刑事判决已明确退赔金额及责任主体,受害人需优先通过刑事执行程序追偿。
  2. 单独民事诉讼:若刑事判决未涉及业务员或大区经理的退赔责任,或退赔金额不足以覆盖损失,受害人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非法所得或赔偿损失。此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如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3.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在刑事执行阶段,若发现业务员或大区经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可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其财产用于退赔。

实务建议:

  •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业务员或大区经理的涉案线索(如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参与活动的证据等),协助侦查机关固定证据。
  • 保留与业务员或大区经理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录音等),证明其明知公司非法行为仍参与其中。
  • 关注刑事案件进展,及时向法院提交退赔申请,避免错过执行时效。

三、实务难点:追偿可能面临的障碍及应对

  1. 责任范围限制:业务员或大区经理可能仅对其直接参与吸收的金额承担责任,而非公司全部非法吸收金额。此时需通过证据划分责任范围(如客户名单、业绩提成记录等)。
  2. 财产转移风险:若业务员或大区经理在案发前已转移财产(如离婚、赠与、低价转让等),受害人可申请法院撤销相关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一条),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3. 执行难度大:若业务员或大区经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受害人可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持续关注其财产状况。

总结:非吸罪受害人未退部分本金能否向业务员或大区经理追要,需结合其参与程度、过错大小及公司财产状况综合判断。建议受害人优先通过刑事执行程序追偿,同时保留民事诉讼权利,并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