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是第几条规定-唐克春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合同纠纷

关于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这并非由单一条款所规定,而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规定以及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原则来综合确定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标专家回避情形及其对应的法规依据或原则:

一、一般性法律法规原则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凡是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评标专家都应当回避。这是评标专家回避的基本原则。

二、具体地区或行业的规定

  1.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规定了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包括: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或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2. 其他地区或行业的类似规定

    • 不同地区或行业可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类似的评标专家回避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涉及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评标专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主动回避:评标专家在发现自己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 被要求回避: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回避的确认:回避申请或要求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确认,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关于具体条款的查询

由于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并非由单一条款所规定,而是分散在多个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因此要查询具体的条款,需要根据所在地区、所涉行业以及具体的法规名称进行查找。例如,在查询《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时,可以关注其中关于评标专家回避的具体条款。

总结: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并非固定于某一条款,而是根据一般性法律法规原则、具体地区或行业的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来综合确定的。在查询具体条款时,需要根据所在地区、所涉行业以及具体的法规名称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