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和虚假陈述的区别-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侵权纠纷

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与虚假陈述在侵权损害(人格权)领域中的核心区别在于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主观意图,具体分析如下:

1. 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 虚假陈述:指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即存在客观上的虚假性。例如,公司公告中声称“已获得某项专利”,但实际并未取得该专利,此陈述因缺乏事实基础构成虚假陈述。
  • 误导性陈述:陈述内容本身可能部分真实或模糊,但通过表述方式、语境或遗漏关键信息,导致接收者产生错误理解。例如,公司宣称“产品通过国际认证”,但未说明认证范围仅限于部分功能,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整体产品均获认证,此陈述因表述不完整构成误导。

2. 主观意图的差异

  • 虚假陈述:通常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即明知陈述虚假仍予以发布,目的是欺骗或误导公众。例如,为抬高股价而虚构业绩数据。
  • 误导性陈述:主观意图可能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误导如上述案例;过失误导则指行为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陈述存在歧义或遗漏,例如未核实数据来源即发布不准确信息。

3. 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 虚假陈述:
    • 在证券领域,可能触发《证券法》第197条,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更高额罚款。
    • 在人格权侵权中(如名誉权),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误导性陈述:
    • 证券领域同样适用《证券法》第197条,但处罚可能因主观恶意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 人格权侵权中,若因误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025条主张侵权责任,但需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4. 典型场景与举证责任

  • 虚假陈述:
    • 场景:财务造假、虚构合同、伪造文件等。
    • 举证:受害者需证明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行为人存在故意(如通过内部文件、证人证言等)。
  • 误导性陈述:
    • 场景:广告用语模糊(如“最佳”“唯一”)、未披露重大风险(如产品副作用)、选择性披露信息等。
    • 举证:受害者需证明陈述存在歧义或遗漏,且自身因信赖该陈述而遭受损害(如交易决策、名誉受损等)。

5. 实务建议

  • 对信息披露方:
    1. 确保陈述内容真实、完整,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如“绝对安全”“100%有效”)。
    2. 对关键信息(如风险、限制条件)予以显著提示,防止因表述不清引发误导。
    3. 保留陈述依据(如数据来源、审批文件),以备争议时举证。
  • 对受害者:
    1. 及时固定证据(如截图、录音、公告文件),证明陈述内容及自身损害。
    2. 分析行为人主观意图(如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历史),以主张更高赔偿。
    3. 优先通过协商、投诉(如市场监管部门、证监会)解决,必要时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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