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标识的条款还是格式条款吗-尹振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合同纠纷

显著标识的条款,并不因其被显著标识而当然地不再是格式条款。要判断一个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主要依据的是该条款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而非其是否被显著标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 预先拟定性: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预先拟定的,而非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形成的。
  2. 重复使用性:格式条款的拟定者通常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以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
  3. 未协商性:在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常不会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

二、显著标识的作用与影响

显著标识通常是为了引起合同相对方的注意,使其对某些重要条款有更清晰的认识。然而,显著标识并不改变条款本身的性质。即使一个条款被显著标识,如果它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那么它仍然是一个格式条款。

三、显著标识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1. 显著标识不改变条款性质:如前所述,显著标识只是为了让合同相对方更注意到某些条款,但并不改变这些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性质。
  2. 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认定一个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应依据其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而非其是否被显著标识。
  3. 显著标识可能影响条款效力:虽然显著标识不改变条款性质,但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或说明某些重要条款(即使这些条款被显著标识),那么这些条款可能因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对合同相对方不产生效力。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合同拟定方的责任:在拟定合同时,如果包含格式条款,应确保这些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表述。同时,对于重要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或说明,以避免因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导致条款无效。
  2. 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被显著标识的条款。如果发现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或违法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或删除。

总结来说,显著标识的条款并不因其被显著标识而当然地不再是格式条款。要判断一个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应依据其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拟定方和相对方都应关注格式条款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