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土地承包期限承包人全死,是城镇户口的子女可继承吗”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它并非死者个人的遗产,因此不产生继承的效力。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接下来,我们分析具体的情况。如果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那么由于承包主体(农户)已经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权将随权利主体的灭失而终止。此时,承包地需要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进行发包。这意味着,即使承包人的子女是城镇户口,他们也无法直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该权利已经随着承包户的消亡而终止。
再进一步,我们来看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征地补偿款是对现有成员丧失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它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实际取得的承包收益,才可能被视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承包人去世后土地才被征收,那么发放的补偿款是对现有成员(即新的承包户或村集体)的补偿,与已故的承包人无关,因此其子女也无法继承这部分补偿款。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虽然城镇户口的子女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如果他们在农村有合法的房屋,那么这部分房屋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因为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无论子女的户口是否迁出,他们都有权依法继承这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如果承包人全死,且其子女为城镇户口,那么他们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同时,他们也无法继承因土地被征收而发放的补偿款,但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的合法房屋。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