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若农转非后未退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则仍享有土地承包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自愿交回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若农转非后未主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且土地承包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如第二轮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人仍可继续经营土地,享受收益权。
若农转非后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需交回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此时,土地承包权终止,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重新发包。但需注意:
若农转非后未迁入设区的市,或迁入县级市/小城镇,则不影响土地承包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农转非后若未迁入设区的市(如地级市、直辖市),而是迁入县级市或建制镇,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权不受影响。此时,承包人可继续享有土地经营权、收益权及流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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