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谁是申请人谁是被申请人-陈国平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申请人则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人通常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如果某公民对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那么该公民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的确定

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它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单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该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例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若企业不服并申请复议,则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 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则该组织为被申请人。如高校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有权对学生作出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的决定,若学生不服并申请复议,则高校为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均为共同被申请人。如市工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对某企业作出罚款处罚,企业申请复议时,两者均为被申请人。
    • 若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为被申请人。
  3. 特殊情况下的被申请人:

    •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经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即为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如某派出所未经授权却以自己名义作出超权限处罚,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即为被申请人。
    • 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若原行政职权已被取消或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则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中的被申请人指明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若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仔细审查并准确指明被申请人,以确保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法律建议

  1. 仔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申请人应仔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机关及法律依据等,以确保自己确实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准确指明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应准确指明被申请人,避免因被申请人不明确或不合格而导致复议申请被拒绝受理。
  3.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程序或被申请人确定等方面存在疑问或困惑,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