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的诉讼地位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目标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直接参与对赌
若对赌协议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直接签订(如约定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时需回购股权或补偿现金),此时目标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在诉讼中,目标公司通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需直接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例如,在“海富投资案”中,目标公司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判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款,其诉讼地位即为被告。
关键点:需审查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目标公司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禁止抽逃出资)。
目标公司未直接参与对赌,但协议履行涉及其权益
若对赌协议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如约定股东需回购股权),但协议履行需目标公司配合(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减资程序等),此时目标公司可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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