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建采取没收措施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应当进行罚款:
存在法定罚款事由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若违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等),除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外,必须同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法律依据:罚款与没收措施通常需“并处”,而非选择性适用。
违建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或情节严重
若违建者存在故意隐瞒、多次违建、拒不配合执法等情节,或违建规模较大、占用公共资源严重(如侵占消防通道、绿地等),行政机关在没收违建的同时,可依法加重罚款力度,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实践要点:需结合违建面积、用途、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违建涉及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所得
若违建被用于出租、经营等产生收益的活动,除没收违法收入(如租金)外,还需对违建本身处以罚款,以切断违法利益链条。
典型场景: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为商铺、仓库等。
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并处罚款
部分地区在《城乡规划法》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细化处罚标准,明确要求对特定类型违建(如历史遗留违建、新增违建)在没收时必须并处罚款。
示例:某市规定,2018年后新建的违建,没收时需按工程造价8%罚款。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件或地方政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