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支持内固定未取出时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通常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内固定未取出是否必然影响伤残鉴定效力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司法实践,内固定未取出本身不直接导致伤残鉴定无效。若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已充分考虑内固定对功能的影响(如关节活动度、肌力等),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说明“内固定存在但不影响最终伤残等级评定”,则法院可能认可该鉴定结果。例如,骨折愈合后内固定虽未取出,但关节功能已完全恢复,此时内固定不影响伤残等级。
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若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对鉴定报告的程序合法性、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结论依据等提出实质性异议(如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法院通常视为保险公司认可该鉴定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可直接采纳鉴定报告。
法院可能不支持鉴定结果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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