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看守所的嫌疑人写信提及赔偿和已提交谅解书的问题,结论如下:
信件内容合法性分析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需经看守所检查,禁止传递案件秘密、可能危害监管安全或妨碍诉讼的内容。若信件中仅客观陈述“已向办案机关提交谅解书”或“愿意协商赔偿”,属于合法通信范围;但若涉及“要求对方撤诉”“承诺减轻处罚”等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的内容,则可能被扣留。
谅解书与赔偿的关联性说明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
若信件内容被认定为“串供”“伪造证据”或“妨碍作证”,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务必确保信件内容客观、中立,不涉及案件处理意见。
总结:可以写信,但需严格限定内容范围,仅陈述已发生的合法事实(如谅解书提交情况、赔偿履行情况),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干扰诉讼的表述。如有疑问,建议先咨询律师审核信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