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但若存在特殊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无权处理等),可按以下要点撰写管辖异议书:
明确异议基础:仲裁协议效力存疑
管辖异议书需首先说明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但因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胁迫签订、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等),或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导致仲裁协议实际无法执行。需引用《仲裁法》第16-18条、第20条作为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结构建议
- 标题:直接写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申请人信息:姓名/名称、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 申请事项:明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对方起诉(或仲裁申请),并确认案件应由法院管辖(或指定正确仲裁机构)
- 事实与理由:
- 仲裁协议签订情况(时间、主体、核心条款)
- 仲裁协议无效的具体情形(需结合证据说明,如胁迫证据、仲裁机构不存在证明等)
- 若涉及仲裁机构约定不明,需说明双方协商过程及无法达成一致的事实
- 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法院审查权)或《仲裁法》第20条(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程序)
- 证据清单:附仲裁协议原件/复印件、沟通记录、仲裁机构不存在证明等
- 结尾:此致
具体法院名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特殊情形处理
- 仲裁机构无权处理: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该机构权限(如约定婚姻纠纷由商事仲裁机构处理),需在异议书中明确指出并引用《仲裁法》第3条、第17条
-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此类条款通常无效,需在异议书中主张法院管辖权
- 涉外仲裁协议:若涉及境外仲裁机构,需额外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1条,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并明确是否同意由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 管辖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
- 异议书需一式多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法院1份准备)
- 若同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可依据《仲裁法》第20条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单独提出申请
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案件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材料,我会进一步协助完善异议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