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的承继对象-武侠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承继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的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承继对象的确定:

    • 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或者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用人单位的变更而消失,而是由新的用人单位来承继。
  2. 承继的内容:

    • 承继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用人单位变更后,依然对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 承继的效力:

    • 承继的效力体现在,新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新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同时,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合并或者分立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新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劳动合同将终止。此时,并不涉及承继对象的问题,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及时了解新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并确认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否得到继续履行。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原劳动合同的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新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以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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