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追加股东未实缴需要提供什么-林爱珍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提供以下核心证据及材料: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直接证据

    •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期限及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 验资报告或银行流水:若公司曾进行过实缴出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若未实缴,则需证明出资期限已届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出资状态)。
    • 股东会决议或书面承诺:若股东曾承诺提前出资或延长出资期限,需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未按承诺履行。
  2. 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证明

    • 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公司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 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已对公司财产进行执行,但因公司财产不足导致无法清偿债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3. 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证据

    • 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 若公司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需证明该修改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涉嫌恶意逃避债务),此时可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4.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补充证据(如适用)

    • 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如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公司资金随意调拨等),可同时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条)。

操作建议:

  • 申请书撰写: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附上述证据材料。
  • 程序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20条,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将审查后作出裁定。
  • 异议处理:若股东提出异议,法院将召开听证会,此时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与债务无法清偿的因果关系。

注意事项:

  • 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原则上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公司破产、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
  • 实务中,法院对“未实缴出资”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建议提前通过律师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记录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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