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启动程序
收集证据:
- 对被执行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
- 对被执行公司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 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以证明股东身份和未出资情况。
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 部分地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部分地区则需要在立案庭申请正式立案。
- 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
-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股东章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法院可能会因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而驳回申请。
- 如果申请被驳回,不要放弃,应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15天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将对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有充分依据进行实体审查。
- 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加速到期,并作出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判决。
执行:
- 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股东进行追缴。
三、注意事项
- 被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被追加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 诉讼请求的明确:在拟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时,需要详细写清楚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金额。
- 诉讼地位:原来被执行公司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地位应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
综上所述,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