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修订方式有几种-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行政纠纷

部门规章的修订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直接修订
    直接修订是指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局部或全面的修改。这种修订方式通常针对规章中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存在漏洞或需要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改。修订程序一般包括:
  • 提出修订动议:由规章制定机关或相关主体(如上级机关、社会公众等)提出修订建议;
  • 起草修订草案:由负责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文本,明确修改内容及依据;
  • 征求意见与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其他方式收集反馈,并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审议与公布:经部门负责人会议审议通过后,重新公布修订后的规章,并注明生效日期。
    直接修订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灵活,能够快速响应现实需求,但需确保修订内容与原规章的立法目的和体系协调一致。
  1. 废止后重新制定
    若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缺陷、与上位法冲突或已无法通过局部修改完善,则可能采取废止原规章并重新制定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程序通常包括:
  • 废止原规章:通过专门决定或在新规章中明确废止原规章;
  • 重新制定新规章:按照完整的立法程序(如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公布)制定新规章;
  • 衔接与过渡:在新规章中明确与原规章的衔接条款,避免法律适用空白。
    废止后重新制定的优点是能够彻底解决原规章的深层问题,但程序较为复杂,需耗费更多时间和资源。

补充说明:
部门规章的修订需严格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修订内容不违反上位法、不超越部门职权范围,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若修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还需履行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以保障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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