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赔偿金本身不存在滞纳金的说法,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及按一定标准计算的加付赔偿(可理解为类似“滞纳金”性质的额外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辞退赔偿金的标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未支付赔偿金时“加付赔偿”的计算(类似滞纳金概念)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加付赔偿金的确定因素
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加付赔偿金比例。例如,用人单位只是因财务流程问题导致延迟支付赔偿金,且未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可能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加付赔偿金;若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赔偿金,导致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可能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赔偿金。
若你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辞退赔偿金的情况,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并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