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工伤认定书过了两个月开可以吗”这个问题,我需要详细解释一下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以及相关规定,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正在调查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等)无法在30日内提出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延长时限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需要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包括延长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履行责任时,仍然有机会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在回到您的问题,如果工伤认定书过了两个月才开,这通常意味着工伤认定申请可能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的时限。但是,如果这属于特殊情况且已经得到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延长,或者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的申请,并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并进行了认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开出的工伤认定书仍然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既没有得到延长时限的批准,也不是在1年内提出的申请,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不予受理,此时开出的工伤认定书(如果实际上开出了的话)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您可能根本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书。
因此,我建议您:
希望这些解释和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