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本身不涉及强制性的金钱给付义务,若未支付约定款项,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及款项性质,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但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若订婚时的“给钱”属于赠与性质(如彩礼、见面礼等)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若双方未明确约定附条件(如结婚为前提),则赠与行为在财产交付时即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若约定以结婚为条件(如彩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返还,但已共同生活或用于筹备婚礼的,可酌情减少返还金额。
若“给钱”属于借款或约定还款义务
若双方明确约定款项为借款(如订婚时一方因资金周转向另一方借款),则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若拒不还款,出借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可能判决强制执行。
若“给钱”涉及欺诈或胁迫
若一方以订婚为名虚构事实(如谎称患病需治疗)骗取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受害人可报警追究刑事责任;若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给钱,则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此类情形需以证据充分为前提,实践中认定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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