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母公司股价触及高点 第一财经如何追究未经授权使用的法律责任-高澄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新闻背景中,第一财经明确声明其内容为原创,著作权归其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使用。若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第一财经内容的行为,第一财经有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将从法律定性、涉及的法律条文、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对公众的启示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定性

未经授权使用第一财经的原创内容,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涉及的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擅自使用其作品,或者未按照许可使用合同支付报酬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可能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2. 行政责任: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对公众的启示

  1. 尊重知识产权:公众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原创内容。
  2. 合法使用内容:在使用他人内容时,应确保已获得合法授权,并遵守授权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3. 积极维权:若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侵权者发出警告函、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投诉等。

若您遇到类似未经授权使用内容的情况,或有其他公司法务、经营管理、上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