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确实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刑法》中,斡旋受贿行为是以受贿罪来论处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斡旋受贿行为的法律性质,即将其视为受贿罪的一种。
二、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三、行为特点
四、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以受贿罪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例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案例解析
以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为例,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了对某违规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事成之后,乙某收受了项目老板孙某送予的10万元好处费。在此案例中,乙某的行为符合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行为特点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