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吊销几种情形-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公司事务

采矿许可证的吊销通常涉及多种违法违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界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导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形:

  1.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若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还将依照刑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

    • 根据同一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决策错误或开采效率不达标造成资源损失:

    • 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或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6.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7. 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
  8.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或矿种开采:

    •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的,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这些情形涵盖了从开采方法、报告提交、费用缴纳、许可证变更到资源保护、转让审批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全面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会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