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吃回扣通过中间人拿 如何定罪-邓宏艳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刑事辩护

采购人员通过中间人拿回扣的行为,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具体定罪需结合行为人身份、回扣性质及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若采购人员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

    •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私营企业采购员);
    •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数额较大(通常6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
      中间人角色:若中间人明知回扣性质仍协助传递,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量刑: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通常10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
  2. 若采购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国企、事业单位采购员)
    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数额较大(通常3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
      中间人角色:中间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行贿罪(若主动给予回扣),具体需看其主观故意和行为。
      量刑: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通常2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通常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关键区分点

    • 主体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定罪核心,需结合单位性质(如国企/私企)和岗位职责(如是否从事公务)判断;
    • 回扣性质:若回扣属于商业贿赂(如为促成交易而给予),可能同时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 数额标准:不同罪名下“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不同,直接影响量刑。
  4. 实务建议

    • 若涉及此类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退还财物,争取从轻处理;
    • 若被调查或起诉,需结合具体证据(如回扣流向、中间人证言等)辩护,例如证明未利用职务便利或未为对方谋利;
    • 企业应完善采购流程,通过公开招标、第三方监督等方式规避风险。

总结:采购吃回扣通过中间人拿的行为,定罪需结合主体身份、回扣性质及数额综合判断,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中间人可能构成共犯。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证据和情节,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