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否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申请,需分情况讨论:
若借款人与一般担保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已明确一般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则可同时申请执行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诉抗辩权”)。但若执行依据已明确一般担保人的责任(如判决书已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虽为一般保证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且担保人未主张先诉抗辩权),则可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
若执行依据未明确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或担保人主张先诉抗辩权且法院认可,则需先执行借款人财产,不足部分再申请执行一般担保人。
此时需分两步:第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第二步,若借款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担保人未放弃先诉抗辩权,则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担保人责任后,再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