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厅已经和解 怎么又交诉讼费-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行政纠纷

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后又被要求缴纳诉讼费,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和解协议涉及新的诉讼标的或程序
    若执行和解协议中新增了原判决未涵盖的诉讼请求(例如增加赔偿项目、调整履行方式等),或需要启动新的诉讼程序(如撤销权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法院可能要求按新案件标准缴纳诉讼费。此时需结合和解协议内容判断是否属于“新诉”。

  2. 和解未实际履行,案件恢复执行
    若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可能要求补缴执行费用(如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申请费)。但需注意:执行阶段的费用与诉讼费性质不同,前者包括申请费、实际支出费用等,后者是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受理费。

  3. 和解协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若和解协议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撤销,或被法院确认无效,案件可能回溯至诉讼阶段重新审理,此时需按诉讼程序缴纳诉讼费。但此类情况需以法院生效裁定为准。

  4. 法院操作失误或费用项目混淆
    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因法院内部流程错误(如将执行费误标为诉讼费)或费用项目表述不清导致误解。此时可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缴费通知,核对费用名称、计算依据及法律依据。

建议行动步骤:

  • 立即向法院执行局索要书面《缴费通知书》,明确费用名称(诉讼费/执行费)、金额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 核对和解协议内容,确认是否涉及新增诉讼标的或程序;
  • 若对费用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或申请减免(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 保留和解协议、缴费通知等全部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关键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诉讼费范围)、第20条(执行费标准);
  •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执行和解效力)、第237条(恢复执行情形)。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和解协议具体条款、法院通知内容),可提供后为您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