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机油未按规定处置的,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不同额度的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若企业或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严重后果,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若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违法、违法数量较大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可能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若企业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且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可能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额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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