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10日答复期限,指的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里的“十日”明确指的是工作日,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避免因节假日等因素导致期限的不合理延长。
二、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
三、实际计算方式
在计算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期限时,应从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连续计算十个工作日。如果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例如,如果被申请人在周五收到复议申请书,那么从下周一开始计算工作日,如果下周一是法定节假日,则从下周二开始计算,以此类推。
四、法律后果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视为被申请人没有提出答复,从而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作出不利的复议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期限规定,确保及时、全面地回应复议申请。
五、建议与提醒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10日答复期限是指工作日,而非自然日。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期限规定,确保及时、全面地回应复议申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