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复议机关,而非10个自然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为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里的“十日”明确指的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
二、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
三、实际计算方式
在计算行政复议答复时间时,应从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连续计算十个工作日。如果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这样的计算方式既保证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及时性,又避免了因节假日等因素导致的不必要延误。
四、法律后果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可能会面临复议机关的催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法律后果。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答复和证据材料,复议机关甚至可以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从而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总结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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