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仅凭公司证明和其它股东证人证明,实际股东不一定能完全排除执行,能否排除执行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实际股东身份的认定
公司证明的作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些文件虽然能证明实际股东在公司内部的地位,但在涉及外部执行时,其证明力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因为执行程序往往更注重对外部第三人的公示公信效力,而公司内部文件可能不足以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执行请求。
其它股东证人证明的作用:其它股东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实际股东的身份和出资情况。然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且可能受到证人主观因素、与实际股东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仅凭其它股东的证人证言,难以单独作为排除执行的充分依据。
二、排除执行的条件
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实际股东要排除执行,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应有的权益,如分红权、表决权等。这通常需要提供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分红记录等证据。
无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实际股东不能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如果实际股东通过代持股权的方式故意隐藏资产,以逃避债务或执行,那么其代持股权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无法排除执行。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排除执行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即实际股东)需要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三、实际操作建议
收集充分证据:实际股东应尽可能收集充分证据,包括公司证明、其它股东证人证明、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分红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实际股东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益。
及时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实际股东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应明确指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寻求法律帮助:由于执行异议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规则,实际股东在提出异议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异议成立:如果实际股东提供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对代持股权的执行。此时,实际股东可以进一步通过诉讼等方式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和权益。
异议不成立:如果实际股东提供的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异议。此时,实际股东可能需要面临股权被执行的风险,并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总结与建议:实际股东在面临代持股权执行异议时,应充分认识到仅凭公司证明和其它股东证人证明可能不足以完全排除执行。因此,建议实际股东在提出异议前,务必收集充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