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股东提出的代持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情况时,需从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情形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审查要点:
审查代持协议的真实性
需通过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若仅有口头协议,需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如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痕迹)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协议存在伪造、倒签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审查代持协议的合法性
需确认代持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
审查代持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申请执行人(如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申请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不得以代持协议为由排除执行。但若债权人明知代持关系存在(如代持协议签订于债权形成之后),可能构成非善意第三人,此时实际出资人可主张排除执行。
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若代持行为导致以下后果,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排除执行请求:
审查实际出资人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若实际出资人未足额出资,或出资来源存在瑕疵(如挪用资金、洗钱等),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可能因缺乏合法基础被驳回。此时,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代持协议文本、出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