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器设计原因坠毁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经济纠纷

保险公司能否因飞行器设计原因坠毁而拒赔,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若保险合同明确将“设计缺陷”列为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可能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因设计缺陷导致的事故不赔”),保险人需在订立合同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实务要点:需审查保险合同是否以加粗、斜体等方式突出免责条款,且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风险提示书等文件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若证据充分,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
    • 例外情形:若设计缺陷属于行业普遍知晓的重大隐患(如某型号飞行器因设计问题被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但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提示,仍可能因未尽说明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设计缺陷”责任,或免责条款无效,则保险公司需赔付

    • 合同未约定情形: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合同仅笼统约定“因飞行器故障导致的事故”,未明确排除设计缺陷,被保险人可主张“设计缺陷属于故障的一种”,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若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航空器经营人责任”),或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如保险公司通过免责条款转嫁法定责任),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若坠毁系设计缺陷与第三方行为共同导致,需按“近因原则”判定责任
    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若设计缺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如设计缺陷导致飞行器失控坠毁),即使存在第三方操作失误等间接因素,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第三方行为是独立、直接原因(如第三方故意撞击导致坠毁),则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 实务要点:需通过事故调查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明确设计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比例,以此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建议:若遇此类纠纷,被保险人应首先审查保险合同条款,重点核查免责条款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同时收集事故调查报告、设计缺陷证据(如监管部门通报、行业技术文献)等材料,以支持索赔主张。如有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