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虚开发票受贿是否数罪并罚-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经济纠纷

帮助虚开发票并受贿的,一般会数罪并罚,但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
    帮助虚开发票和受贿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 帮助虚开发票:通常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若行为人明知他人虚开发票仍提供帮助(如伪造合同、资金流水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 受贿: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虚开发票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则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
      由于两罪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侵害法益上均无重合或吸收关系,依法应数罪并罚。
  2. 从司法实践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案例,若行为人实施多个独立犯罪行为,且无牵连或吸收关系(如受贿并非虚开发票的“对价”或手段),法院通常会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例如:

    • 行为人先收受贿赂,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虚开发票;
    • 或行为人既参与虚开发票的共谋,又单独索取、收受财物。
      此类情形均符合数罪并罚条件。
  3. 可能的例外情形
    若存在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等特殊情形,可能不数罪并罚,但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 牵连犯:需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如虚开发票)作为手段,目的是实现另一犯罪(如受贿),且两罪间存在类型化、惯常的牵连关系。但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与受贿的关联性通常不足以构成牵连犯。
    • 想象竞合犯:需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但帮助虚开发票与受贿通常涉及多个独立行为(如收钱与虚开行为分离),难以成立想象竞合。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行为细节(如受贿与虚开发票的时间顺序、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等)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