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卖人交付物不符合同 承租人如何-陈孝翠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合同纠纷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 承租人可直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义务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若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以买受人身份直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赔偿损失等。
    例外情形:若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如指定出卖人、型号等),承租人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2. 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 出租人选任过失:若出租人明知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有瑕疵仍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对标的物的验收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
    • 合同约定:若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需对标的物质量负责(如“保证出卖人交付符合约定”),承租人可直接依据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出租人妨碍承租人行使权利:若出租人怠于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如拒绝提供必要文件),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3. 实务建议

    • 固定证据: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及出租人,并留存交付凭证、检验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
    • 选择救济路径:根据合同条款、交付瑕疵程度及诉讼成本,权衡直接起诉出卖人或要求出租人介入的效率。
    • 注意期限限制:若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需在期限内提出;未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丧失索赔权。

示例:若租赁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承租人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更换设备,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赔偿停工损失(若出租人存在选任过失)。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提供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