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无限责任担保人其中一个人被执行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王福云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经济纠纷

结论:共同无限责任担保人其中一个人被执行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主要取决于担保人之间是否有相互追偿的约定或是否在同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若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则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否则,一般不能追偿。

详细分析:

  1. 可以追偿的情况:

    • 有相互追偿约定: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保证人共同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了追偿份额,那么当其中一人如甲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约定的份额。
    • 无明确追偿约定但共同签字:如果各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相互追偿约定,但他们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比如,A、B、C三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为D的债务签字,未约定相互追偿事宜,但A承担担保责任后仍有部分款项无法从D处追回,此时A可以要求B和C按比例分担这部分款项。
  2. 不可以追偿的情况:

    • 无约定且非共同签字:如果各担保人之间既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也不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例如,E为F的债务提供保证,G也为F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但E和G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且未约定相互追偿,此时E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G追偿。
  3. 特殊情况的说明:

    • 在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通常需要先向债务人追偿,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才能按照各自的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因为涉及到追偿的顺序和比例问题。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具体来说,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建议: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及分担份额,以避免后续纠纷。
  • 如果已经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约定相互追偿权,可以考虑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相关条款。
  • 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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