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商支付定金后不支付后续家具款,供应商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定金罚则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若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如“定金”字样且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采购商违约时,供应商有权没收定金或要求采购商双倍返还定金(若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但采购商拒付尾款)。
操作建议:立即固定合同、定金收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书面催告采购商支付尾款并设定合理期限,逾期未支付则直接主张定金罚则。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
若供应商希望完成交易,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采购商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按LPR计算)。若家具已交付但采购商未付款,可同时主张留置权(如家具仍在供应商处)或要求返还家具并赔偿损失。
操作建议:保留送货单、验收单、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若采购商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失联、拒绝沟通),供应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要求采购商赔偿实际损失(如家具成本、利润损失、仓储费等)。
操作建议:通过书面通知(EMS或律师函)明确解除合同,并附损失计算清单及证据。
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固定
风险提示: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具体合同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分析优化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