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目的 结果犯-王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目的和结果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 从立法本意和构成要件看,该罪属于行为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未明确要求以“骗取税款”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且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标准,即构成犯罪。例如,即使虚开的发票未被用于抵扣税款,但虚开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目的和结果进行实质判断
    虽然立法上未明确要求“目的”或“结果”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虚开行为的危害性进行了实质化审查:

    • 目的要件:若虚开行为明显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如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虚开,且未实际抵扣税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故意”,从而不构成犯罪或从轻处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 结果要件:若虚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会作为量刑加重情节。例如,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且造成国家税款无法追回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理论争议与司法倾向
    学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属性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其属于“目的犯”(需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或“结果犯”(需造成税款损失)。但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行为犯+实质危害性审查”模式,即:

    • 形式上以虚开行为为入罪标准;
    • 实质上通过目的、结果等要素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建议:若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案件,需结合虚开目的、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损失等因素综合评估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