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腾房,需提供以下核心证据以证明自身主张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腾房义务的事实:
生效法律文书
需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 法院已判决/裁定被执行人限期腾退房屋(如房屋所有权归属、腾退期限等关键内容);
- 法律文书已明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四十三条,执行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
房屋权属证明
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继承/赠与协议等材料,证明:
- 申请执行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 被执行人无合法占有依据(如租赁合同已到期、非法侵占等)。
例外情形:若申请执行人基于租赁关系要求腾房,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到期证明。
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证据
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房屋且拒不迁出:
- 现场照片/视频(显示被执行人物品、居住痕迹);
- 物业、邻居证言(证明被执行人持续占用房屋);
-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如因腾房纠纷报警的记录);
- 水电费缴纳记录(显示被执行人以房屋地址缴费)。
目的: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腾房义务”的客观行为。
催告履行证据
需提供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催告程序的证据,包括:
- 书面《腾房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如EMS邮寄凭证、公证送达证明);
- 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催告记录(需显示被执行人已接收);
- 录音、录像(如与被执行人协商腾房的对话)。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四十三条,执行前需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特殊情形证据(如涉及第三人)
- 若房屋被案外人占用,需提供案外人无权占有的证据(如租赁合同无效、案外人明知房屋权属纠纷仍占用等);
- 若被执行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拒不协助腾房的证据。
注意事项:
- 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腾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催告仍不履行”的逻辑关系;
- 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或公告送达证据;
-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明确腾房的具体要求(如腾房期限、物品处置方式)。
如有进一步证据收集或程序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