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原文-田自能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该法条的详细解读与分析:

  1. 罪名与定义:

    • 此法条涉及的是“斡旋受贿犯罪”,也被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需注意,严格意义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中规定,但第三百八十八条本身描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受贿的情形)。
    • 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要件: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量刑情节:

    •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此行为以受贿论处,具体量刑则参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即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
  4. 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 在司法实践中,此法条对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谋取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 对于公民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请求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腐败行为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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