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原文-应潮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1.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枉法仲裁罪(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背景与解释:

  •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此罪名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私情或私利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对无罪者追诉或对有罪者包庇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此罪名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或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正裁判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破坏了司法公正,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此罪名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或裁定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司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 枉法仲裁罪:此罪名针对的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正裁决的行为。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样需要得到保障。

法律建议:

  •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司法公正和仲裁公正。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或仲裁结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或仲裁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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