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鉴定残值报告是否属于村务公开范围,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鉴定残值报告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或公共利益,则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务公开的核心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公益事业建设等。若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残值鉴定直接关联村集体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等)的处置结果(如赔偿金额、资产分割),或涉及公共利益分配(如补偿款发放对象、标准),则该报告属于村务公开的法定内容,村委会应主动公开或依村民申请公开。
若鉴定残值报告仅涉及合同双方私权争议,则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若租赁合同纠纷仅为村委会与承租方之间的私权争议(如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且残值鉴定仅用于明确双方责任比例,不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或公共利益分配,则该报告属于合同纠纷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此时,村委会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的规定,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报告,无需向全体村民公开。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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