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如何处理-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公司事务

破产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1. 立即停止个别清偿,启动破产程序合规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管理人指定函等材料,要求法院中止对债务人的个别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 区分破产程序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

    • 若尚未进入破产程序: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协调债权人申请破产),利用《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执行转破产”机制,将执行案件导入破产程序,避免个别执行导致财产分散。
    • 若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应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及账簿,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并要求执行法院将查封财产移交管理人统一处置。若执行标的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申请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3. 与执行法院、债权人沟通,争取执行和解或暂缓执行

    • 执行和解:若公司具备短期偿债能力,可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分期还款、以物抵债等),但需注意和解协议不得违反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
    • 暂缓执行:向执行法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说明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暂缓执行可避免财产贬值或处置成本过高,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4. 防范执行风险,避免管理人责任

    • 管理人未依法接管财产或未及时申请中止执行的,可能因“怠于履行职责”被法院或债权人追究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 若执行标的涉及非债务人财产(如股东个人财产误被执行),管理人应协助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财产独立性。

实务建议:

  •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务必在3日内联系管理人或破产律师,评估破产程序进展及财产状况,制定应对方案。
  • 若公司尚有挽救价值,可同步准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执行转破产重整实现债务重组,避免破产清算。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执行异议之诉流程、破产财产处置规则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