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方退还部分受贿款给行贿方后,行贿方又将钱送还给受贿方的情况下,受贿金额的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通常应将最终实际收受的金额认定为受贿金额。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从法律定义角度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强调的是实际控制和占有财物。在受贿方退还部分款项后,行贿方又送还,若受贿方最终实际接受了该部分送还的款项,那么这部分款项就再次处于受贿方的实际控制和占有之下,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应当计入受贿金额。
例如,受贿方最初收受行贿方10万元,之后退还了3万元,但行贿方又将这3万元送还给受贿方,受贿方最终实际收受了10万元,那么受贿金额就是10万元。
从行为性质角度
受贿方退还部分款项后又接受行贿方送还的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这种先退还又接受的行为,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本质,只是受贿过程中的一个波折。从行为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来看,应当将最终实际收受的金额作为受贿金额进行认定。
比如,受贿方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部分款项,但之后又觉得风头已过,便接受了行贿方送还的钱,这明显体现了其受贿的主观故意,送还的款项应计入受贿金额。
从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受贿和行贿的时间、方式、次数以及双方的主观意图等。但总体原则是以最终实际收受的财物金额来确定受贿金额。这样做有利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廉洁秩序。
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贿方退还部分款项后,行贿方送还时受贿方明确拒绝但行贿方强行留下,或者受贿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行贿方将钱送回等,可能需要进一步结合具体证据和情节来判断是否应将送还的款项计入受贿金额。不过,在大多数常规情况下,还是以最终实际收受金额为准。
总之,在处理此类受贿金额计算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行为性质和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受贿金额。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受贿犯罪等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