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要经过谁批准-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批准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且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会首先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那么需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这些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此外,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同样需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是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的。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